宁德市长江支队研究会章程
(2021年12月11日宁德市长江支队研究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德市长江支队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学术性的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由在闽东地区工作过的原长江支队成员、配偶及其后代、亲属以及热衷长江支队历史研究、热心参与长江支队研究会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合组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发扬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积极开展长江支队历史研究,传承和弘扬长江支队革命精神。引导会员爱祖国、爱人民、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宁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宁德市蕉城区鹤松路2号,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各级党和政府的工作部署。
(二)配合有关方面积极组织会员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三)关心和帮助病、老会员和后代的健康成长。
(四)加强同在闽东工作过的原长江支队老同志、遗属、后代联络交流;同故乡各县市的长江支队研究会、联谊会联络交流;同兄弟单位及会外朋友们联络交流;同闽东及故乡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络交流。收集历史资料,关心闽东和故乡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五)了解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收集、整理、编印长江支队历史资料、长江支队成员其后代的先进事迹;研究、挖掘、宣传长江支队精神;组织、参与长江支队精神理论研讨。
(七)办好《南下干部之声》会刊、“宁德长江支队”网站,为广大会员提供学习交流、展示风采的平台。
(八)发挥“长江支队纪念园”的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的作用。
(九)组织好“长江支队艺术团”宣传表演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闽东地区工作过的原长江支队成员、配偶及其后代、亲属以及热衷长江支队历史研究、热心参与长江支队研究会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和履行本会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拒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的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如聘请名誉(荣誉)会长、顾问、
颁发荣誉证书、召开纪念大会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不定期举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定、决议;
(二)研究专题工作;
(三)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衷本会工作、为本会发展有贡献;
(三)七十周岁(含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但连任超过两届,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组织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助会长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组织考核和确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拒不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市财政资助;
(三)会员所在单位和社会捐助;
(四)本会自有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务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会计对本会的财务状况按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登账造册、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新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1日宁德市长江支队研究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